10.3969/j.issn.1004-6917.2018.12.028
行政诉讼功能的理性归位
立法者将行政诉讼法首先定位在监督功能上,借用司法权监督行政权,将权力关进笼子里.实际上,行政诉讼制度尚未实现监督行政权的直接功能,也尚未能发挥出诉讼救济的本质功能.行政诉讼制度构造混淆了救济与监督的对应关系,这决定了不可能实现立法者和公众各自的法律预期.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审查是有限度的.因此,应当将行政诉讼功能完全定位在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上,由此构造独特的行政诉讼救济制度,间接达到对行政法律秩序的监督功能.
行政诉讼法、救济功能、监督功能、诉讼构造
DF74.923(诉讼法)
西南政法大学2017年度学生科研创新资助项目"行政交往范式研究"2017XZXS-006
2019-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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