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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6917.2017.06.020

环保行政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再审视

引用
环保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存在立法不明、实践中处理不一、理论上莫衷一是等问题.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管理的受托人,有义务设定公权力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选择代表国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人时,环保行政机关无疑是最适宜的机关.与此同时,为避免环保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其起诉的范围应限于对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费用的追索.

环保行政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DF7(诉讼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BJ096;广西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GFKT2015C07;广西财经学院校级课题2013B024

2017-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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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社会科学

1004-6917

45-1185/C

2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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