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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6917.2017.03.018

大数据时代人类"零隐私"? ——知识产权法域内的私权博弈

引用
大数据时代人以"数据符号"的模式存在.人的隐私则体现为信息系统处理与特定自然人相关,与其他数据信息结合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计算机数据,一般包括个人敏感(人格)数据信息与个人一般数据信息.应区分数据人格标志的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法律权益,并在知识产权框架内寻求利益冲突的解决之道.可将大数据时代"零隐私"的法律调整与保护限定在知识产权法域内,基于平衡原则,激励大数据创新的同时,以财产权与选择权共存的模式保护个人数据信息——"人格权益".赋予信息公开权与著作权法、专利法一样的目的,使个体能够从产生自己数据信息的"劳动"中获利,形成一种自治自决的私权利,同时增进公共福利.

大数据、数据人格标志、数据信息公开权、知识产权法

DF523(民法)

2017-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8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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