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6917.2017.02.020
论信息化网络化环境下信息的刑法保护
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对象,已被我国刑法纳入保护范围.从类型上看,刑法保护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知识产权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从本质上看,信息不是物质,特别是信息化网络化环境下,信息更不具备物的基本属性.应当对刑法保护的信息与物进行区别,单列于犯罪对象的内容之中,并适当修正传统犯罪对象理论,将犯罪对象表述为犯罪行为作用或指向的、表明刑法所保护的一定主体的利益的客观存在.
信息、犯罪对象、刑法理论
DF624(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重点项目13AFX010
2017-04-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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