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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6917.2016.03.021

"过劳死"法律救济途径之探索 ——以《工伤保险条例》和《侵权责任法》为视角

引用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过劳死"现象在我国频频发生.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国只有极少数的"过劳死"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其他的"过劳死"将不受法律保护.对此,可参考日本、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克服《工伤保险条例》的固有缺陷,依据《侵权责任法》为"过劳死"提供救济.同时,对于"过劳死"的责任竞合,可以视同为同一法律部门中的责任竞合,即由受害人近亲属做出选择,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过劳死"、视同工伤、责任竞合

DF47(经济法、财政法)

2016-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0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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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6917

45-1185/C

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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