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谦抑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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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6917.2016.02.020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谦抑论

引用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检察监督的范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具体体现,其实质是检察权对民事执行权的控制。在民事执行领域,检察监督的谦抑性主要体现在严格限制适用和积极寻找替代方式两方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公权力性质,外部监督地位,事后性、消极性、必要性特征以及程序性意义等决定了其谦抑性。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具体应用中应当遵循申请介入、事后监督、穷尽执行救济途径等原则,同时明确监督的启动程序,限定监督的范围和方式,审慎克制行使检察监督权,防止检察监督权凌驾于民事执行权之上,导致检察权的滥用。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谦抑性、有限监督

DF72(诉讼法)

2016-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0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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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185/C

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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