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6917.2015.12.019
金融法价值的“新二元化”均衡构造
追求金融效率并非仅放松监管,金融安全价值具有历史偶然性与政策倾向性,金融法价值及其制度内容具有限度,因此,传统的“二元论”、“三元论”可待商榷。后次贷危机时代,金融法价值应进行“新二元化”构造,金融效率、稳定分别具有公平、安全面相。传统金融法效率、安全价值不存在此消彼长关系,价值实现中市场与政府的主导地位尚待均衡。通过主体博弈的均衡机制设计,解决金融法价值均衡问题,并为具体制度重构提供框架,以实现金融法内外体系的相互沟联。
金融法价值、效率、稳定、均衡、博弈、金融法重构
DF438(经济法、财政法)
靖江市产业技术研究院文科类重点项目CDHJW1509004;2015年常州大学校培博士人才科研启动基金
2016-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0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