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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6917.2015.04.022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性质的冷思考

引用
调查取证权是辩护律师的固有权利,其权利的性质决定该项权利的制度设计及其辩护效果。根据权利-义务、权利-救济理论,辩护律师的自行调查行为虽没有立法的限制,但其实施完全取决于证人等被调查者的同意,本质上只是一种自然状态下的行为,尚未从行为状态上升为一种法律权利。申请调查取证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权利,且该项权利的实施受到法治国家立法的周到保护,其权利体系包括义务主体、救济机制、权利内容、行使阶段等多方面。

律师调查取证权、自行调查、申请调查、救济

DF85(司法制度)

2015-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1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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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6917

45-1185/C

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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