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6917.2015.02.019
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研究
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跨行政法与民法两大领域,关系到保护财产所有权人财产安全与保障交易安全的价值冲突选择,如何协调其中利益,需要严密原理和体系制度。从法理基础、赔偿责任性质及归责原则来看,不动产登记行为应认定为行政行为,根据“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成立性质和《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意图,登记错误中登记机构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以保护真实权利人合法权益,且应逐步健全赔偿资金保障制度,保护因登记错误遭受损失的不动产利害关系人。
登记机构、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民事赔偿
DF312(行政法)
2015-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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