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6917.2014.09.022
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刑法介入需谨慎--以余额宝为例
在余额宝的引领下,互联网金融创新迅速发展,但同时又涉嫌触犯刑法中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刑法与刑事司法机关对此的介入应当谨慎。一方面,刑法作为法律保护的最后的一道屏障,其介入意义不言而喻。另一方面,在介入度的选择上应秉承谦抑谨慎的态度,坚持二次违法行原则、公平原则和鼓励创新原则。对尚未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互联网金融创新行为,刑法不宜主动介入。
互联网、金融创新、刑法介入、政策取向、余额宝
DF6(刑法)
2014-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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