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6917.2014.05.025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分析
我国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应采法定特别请求权说。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成立无须将票据权利的有效存在及“票据义务人实际受有利益”作为必要构成要件,“丧失票据权利”的表述应修改为“因票据欠缺必要记载事项而不能享有票据权利的”,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的义务人应为出票人或承兑人,特殊情况下也可为背书人。此外,应明确是否必须占有并提示票据、可以请求返还的利益范围;与原因债权的权利竞合问题及诉讼时效、管辖权及举证责任等问题。
票据法、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法定特别请求权
DF438.7(经济法、财政法)
2014-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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