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6917.2014.02.025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报告制度研究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报告制度是该公约的基础性并且是唯一的强制性制度,既具有所有人权条约缔约国报告制度共性,又具有自身的内容和特点。自1978年以来,该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对监督缔约国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义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系列缺陷,其作用的发挥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制约。包括缔约国报告制度在内的人权条约机构的改革任重而道远。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人权、缔约国报告制度
D815.7;DF982(国际关系)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0BFX099
2014-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17-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