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抢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解读与适用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4-6917.2013.03.016

论盗抢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解读与适用

引用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对盗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出了规定.但该条仅仅规定盗抢人是责任主体,这对受害人来说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极小;同时,该条对机动车所有人、盗抢机动车使用人等其他主体是否要承担责任语焉不详.基于传统民法上行为责任主体和物件责任主体的原理,盗抢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也应该类型化,根据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不同情形,对不同类型的主体追究侵权责任,以使受害人获得最大限度的法律保护.

盗抢机动车、行为责任主体、物件责任主体

DF526(民法)

2013-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77-83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广西社会科学

1004-6917

45-1185/C

2013,(3)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