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6917.2010.10.021
涉警新闻报道中的公安机关名誉权侵害及侵权责任
新闻自由是人类的基本政治制度,但新闻自由也是有边际的,并不是一种绝对而不受限制的权利.作为国家执法主体,公安机关拥有名誉权.涉警新闻报道若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无论是以口头还是以书面、网络等形式向公众传播歪曲的或者是凭空构想的事实,或向公众传播那些法津禁止传播的信息,诋毁、诽谤、贬损公安机关名誉,丑化公安机关形象,给公安机关造成损害的,都应当认定为是侵害公安机关名誉权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涉警、新闻、侵权
DF5(民法)
2010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课题招标项目A011
2011-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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