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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6917.2010.10.021

涉警新闻报道中的公安机关名誉权侵害及侵权责任

引用
新闻自由是人类的基本政治制度,但新闻自由也是有边际的,并不是一种绝对而不受限制的权利.作为国家执法主体,公安机关拥有名誉权.涉警新闻报道若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无论是以口头还是以书面、网络等形式向公众传播歪曲的或者是凭空构想的事实,或向公众传播那些法津禁止传播的信息,诋毁、诽谤、贬损公安机关名誉,丑化公安机关形象,给公安机关造成损害的,都应当认定为是侵害公安机关名誉权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涉警、新闻、侵权

DF5(民法)

2010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课题招标项目A011

2011-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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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社会科学

1004-6917

45-1185/C

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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