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6917.2010.04.016
试论两大法系民事诉讼模式之分野——以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为视角
以辩论主义作为民事诉讼模式界定标准的核心难以真正揭示民事诉讼的体制性特征,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要反映的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作用分担的状况,并以何者在证据的收集和事实的调查以及诉讼程序的推进占据主导性作用为其主要的外在表征,对民事诉讼的体制更具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因此,以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作为民事诉讼模式的界定标准比之辩论主义更为合理.以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作为民事诉讼模式的界定标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不应当归结为同一民事诉讼模式.
两大法系、民事诉讼模式、辩论原则、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DF07(法的理论(法学))
2010-06-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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