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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6917.2009.07.014

论循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减量化义务

引用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颁布施行将有力地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妒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从循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责任来看,减量化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首要环节,循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发展循环经济中应承担减量化义务,以期更有效地保障和促进循环经济在我国的发展.

循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减量化义务

DF469(经济法、财政法)

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2008sk420

2009-08-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6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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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社会科学

1004-6917

45-1185/C

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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