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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6917.2008.09.024

论教唆自杀行为的可罚性

引用
由于教唆自杀行为并未对死亡结果的实现提供现实、具体的危险,因而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同时,刑法中归责问题的关键在于区分行为人责任和被害人自我责任的界限,只要行为人没有在更高程度上支配事件的发生,受害人的自我负责行为就排除了参与人的责任.教唆自杀行为属于参与他人的自我负责行为,不应当构成犯罪.

教唆自杀、自我负责、规范目的、角色

DF6(刑法)

2008-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9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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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社会科学

1004-6917

45-1185/C

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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