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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6917.2008.09.023

应收账款质押之对象分析

引用
<物权法>颁布以来,如何在现实生活中实施应收账款质押,一直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从债的基本要素来看,只有将应收账款限定为非关联经济主体之问基于真实的合同而形成的、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具有商业稳定性期待利益的债权,质押方具有担保之效力.收费权的实质是用益物权,与应收账款的法律性质不同,因而不应将其纳入应收账款范畴作为质押的对象.

应收账款、债权、对象

DF521(民法)

2008-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9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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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6917

45-1185/C

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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