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6917.2006.08.015
论我国侦查监督体系的完善
为了保证侦查权的正确行使,应对其作必要的监督.针对我国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在我国刑事诉讼的侦查程序中,应确立以任意侦查为主、以强制侦查为辅的原则,实现司法权对侦查权的控制,建立完整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建中国式侦检一体化模式,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效的律师帮助权及沉默权,以确保侦查活动合法、有效、公正地进行.
侦查监督、司法控制、事前监督、事后监督、同步监督
DF793(诉讼法)
2006-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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