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6917.2006.07.018
论欺诈行为实施者"双倍赔偿"理论之重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思考
由于立法上的疏漏以及人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在司法实践中理解上的分歧,使得该法的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面临诸多问题和考验.从当前实际来看,有必要对该法第四十九条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作适时的修改,强化其遏制、打击欺诈行为的力度.应明确欺诈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由经营者承担自己没有实施欺诈行为的证明责任,消费者仅提供表见证明.
欺诈、赔偿、证明责任、重构
D9(法律)
2006-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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