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6917.2006.05.016
可转让信用证研究--UCP500第48条解析
可转让信用证以其优势在中间贸易中广为使用,UCP500的第48条对其进行了详细规定.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的最终决定权在银行,通常只能转让一次.对可转让信用证的修改接受与否,通常由第一受益人决定.中间商可根据第48条的规定隔绝最终买方和卖方的联系,并通过修改信用证赚取差价.可转让信用证对第二受益人风险较大,可通过增加转让行的责任来减少该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UCP500第48条、第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
F117(世界经济、国际经济关系)
2006-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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