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6917.2005.08.027
地理标志权与一般商标权之权利冲突
我国应采商标法模式,用证明商标从积极方面使地理标志权得到行之有效的保护.同时,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从消极方面作为补充;对于历史遗留的一般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的冲突,应依据照顾在先权利下的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个案审查,区别对待.
地理标志、商标、冲突
DF523.3(民法)
2005-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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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6917.2005.08.027
地理标志、商标、冲突
DF523.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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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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