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少数民族宪法权利保障的类型化——基于“基本权利—国家义务”的分析框架
中国民族概念同时兼顾文化性和政治性双重特征.受该双重特征影响,中国少数民族宪法权利具有群体和个体双重面向.不同少数民族宪法权利类型,折射的自由和平等价值属性各有侧重.受此影响,虽然国家是少数民族宪法权利保障的主要和核心义务主体,其国家义务同时包括尊重和保障两个维度,但它们在义务履行方式的侧重点方面则存在明显区别.受宪法“客观秩序价值”功能的影响,国家对少数民族积极层面的保障义务更多的是依赖于政治和立法决策的“宪法委托”效力方式实现,对于少数民族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保障,只有在个别特殊情形下,才会涉及保障义务从客观法向公民主观权利方向转变.
少数民族、宪法权利、国家义务、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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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1(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项目
2020-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98-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