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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炒信样态的认识误区及刑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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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炒信是网络平台交易中司空见惯的违法现象.由于未能厘清其不同样态及法益侵害,理论与实务对刷单炒信的刑法评价仍存在较大争议.普通刷单炒信、组织刷单炒信及提供刷单平台服务是刷单炒信的不同样态呈现,三者在行为结构、社会危害及法益侵害等方面各有不同表现,刑法应当予以区分评价.尽管当前网络平台违法犯罪形势严峻,但普通刷单炒信不具有相当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刑法规制.相比之下,组织刷单炒信严重违反国家广告经营管理制度,应以虚假广告罪论处.提供刷单平台服务严重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制度,应成立非法经营罪.组织刷单炒信中包含提供刷单平台服务内容的,可按牵连犯从一重处断.

刷单炒信、认识误区、行为样态、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

42

DF01(法的理论(法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刷单炒信的刑法规制误区及其纠偏”项目编号:201910725

2020-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9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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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673-8179

45-134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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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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