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北民族聚居区地方政府修复治理重金属土壤污染法律机制探析
重金属污染与有色金属矿业的粗放式发展相关,韶关政府对重金属土壤污染的修复治理起步较晚,修复治理效果未取得较大突破,未能形成适合当地的成熟土壤修复机制.面临重金属土壤污染修复治理责任机制不健全、修复治理基金机制不完善、修复治理标准不明确等现实困境.韶关政府作为土壤污染修复先行区的重要试探者,应先行试验,开展健全重金属土壤污染修复治理责任机制、完善重金属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基金机制、规范重金属土壤污染修复治理标准等一系列探索行动,推动先行区建设,为区域政府修复治理土壤污染提供借鉴.
韶关政府、重金属、土壤污染、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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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中国法律)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2017A030313440
2019-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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