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视角下供述自愿性激励保障模式研究
当前对于被追诉人供述自愿性的保障已经形成了一种激励模式.相较于其他保障模式, 追诉机关与被追诉人之间的对抗有所弱化, 而合作则明显有所加强.追诉机关激励被追诉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主动配合相关诉讼活动, 以及基本认同可能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而被追诉人在认知和理解相关制度后, 自愿供述并且认罪悔罪.追诉机关则根据被追诉人的供述并结合案件相关证据, 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 公正地追究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种具有正当性基础的综合性刑事权利保障和权力规制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 为激励保障模式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为了防范激励保障模式的附随性风险, 应当重视人权保障理念, 切实维护被追诉人供述以至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以及通过证据来控制激励保障模式的理性运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激励模式、附随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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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1(法的理论(法学))
2018-1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91-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