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C2C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协同治理
C2C型电商新模式不仅对纳税主体、计税基数、税率等一系列税法课税元素产生了冲突, 也对传统的税收征管提出较大挑战.为此, C2C型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需要税务机关与平台的协同治理:税务机关应推广电子纳税申报, 平台应成为纳税引导人, 双方应注重相关税务数据共享与报送机制的构建, 以最终保障C2C市场税收征管之实现.
C2C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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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9(信息产业经济(总论))
2018-1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69-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