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特点及经验启示
1947年5月,中国共产党在内蒙古建立了第一个省级自治区,开创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伟大实践,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开了个好头.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一些干部和群众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还存在一些疑虑和模糊的认识,针对此,党和政府创造条件不断推进民族区域自治,使得民族区域自治逐步走向规范化,同时对人口较多、聚居区较大的少数民族,建立了与其在祖国大家庭中地位相适应的民族自治地方.这一历史实践过程也体现出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两者结合;二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充分结合;三是自治机关的两重性;四是自治权的广泛性.
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治机关、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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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5(民族学)
2015年度云南省中国特色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立项课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践中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构筑研究”项目编号:zx201515;2013年云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研究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理论视域中的‘人民当家作主’研究”项目编号:13YNUHSS009.
2016-04-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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