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8179.2006.01.019
基层农村的规范体系与社会秩序的实现--基于法律人类学的视角
从法律人类学的视角考察,正式规范、非正式规范、准正式规范共同构成了基层农村的规范体系.这些多元的规范具有不同的性质,对农村社会秩序的建构作用也不同.基层农村社会的秩序是这些多元规范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基层农村规范体系内的正式规范、非正式规范、准正式规范能否相互配合、进行良性互动对于建构良好的农村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基层农村、规范体系、社会秩序、法律人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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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27(中国外交)
2006-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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