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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8179.2003.03.021

强化法制,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制化--邓小平民族理论与实践研究之三

引用
邓小平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把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治国安邦的方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他的领导下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有关实施自治法的法规,使我国的民族工作制度化、法律化;如今我国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民族法制体系,民族工作走上法制化的道路.

邓小平、民族法制、民族区域自治

25

D633.2(国家行政管理)

2003-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0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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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673-8179

45-1349/C

25

200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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