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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0390.2009.03.015

他『炼山』造成损害为何不赔偿

引用
@@ 2004年2月13日,覃某等人经蒙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批,取得<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在蒙山县汉豪乡汉豪村那连组伏脑山放火”炼山”.蒙山县气象局证实,当日的气象条件符合野外生产用火规定.覃某等人组织40多名群众参加”炼山”,乡政府组织30多名干部职工义务协助.”炼山”之前已按要求设置防火隔离带,整个过程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操作.点火后不久突然起风,被风卷起的火球飞越了隔离带引发火灾,造成了11431元的直接经济损失.随后,火灾损失户向法院诉请覃某等人赔偿相关损失.

炼山、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经济损失、蒙山、防火隔离带、政府组织、野外、生产、气象条件、火灾损失、干部职工、许可证、气象局、义务、审批、群众、赔偿、脑山、卷起、火球

S72;S71

2009-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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