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桉树等杂木制夹板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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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0390.2009.03.014

无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桉树等杂木制夹板案例分析

引用
@@ 案情回顾:罗某某于2008年9月22日雇用桂K18×××大货车调运桉树等杂木制夹板,在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况下,从广西北流市新圩镇运往广东顺德,途径岑溪市筋竹镇木材检查站时被查获,当即移交岑溪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调查处理.岑溪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通过现场询问、勘验货物、制作相关笔录等书证材料后,于2008年9月23日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罚款人民币1800元.

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桉树、木制、夹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岑溪、现场询问、条例、实施细则、调查处理、人民币、检查站、大货车、北流市、制作、移交、途径

S76;S72

2009-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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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林业

1004-0390

45-1136/S

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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