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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0390.2006.03.012

如何理解我区林政执法中”林区”的含义

引用
@@ 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林区运输、经营(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以及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盗伐、滥伐林不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读者认为,根据森林法及实施条例,如果在广西某市城区内从事木材经营活动,则不属于是法律规定的林区范围,不应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这种看法对不对呢?

林政执法、木材运输证、主管部门、实施条例、在林区非法收购、行政法律责任、森林法、经营活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林业、加工、法律规定、政府、县级、人民、滥伐、广西、构成、犯罪

D9(法律)

2006-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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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林业

1004-0390

45-1136/S

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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