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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0390.2001.04.018

国有林场建红砖厂土地管理部门能否进行处罚

引用
@@ 1999年8月12日,鹿寨县土地管理局以鹿土监字”1999”第23号文作出<关于对三门江林场(红砖厂)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称:国有三门江林场于1991年元月至1997年4月19日扩建的红砖厂,未经法定批准机关批准,擅自将27046平方米林地改变用途,用于建造轮窑、晒场及取土打砖,这一行为违反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7”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我局于今年7月5日责令其停止违法用地行为.但该场置若罔闻,继续实施违法用地行为.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用地单位的用地行为,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7”77号文件第6条规定,给予处罚人民币27.046万元(每平方米10元).交清以上罚款,允许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国有林场、砖厂、土地管理、管理部门、行为、违法用地、自治区、人民币、政府、文件、审批手续、处罚决定、鹿寨县、管理局、非法占、用途、行政、轮窑、林地、扩建

TU5;X78

2004-1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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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林业

1004-0390

45-1136/S

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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