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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5477.2018.02.009

关于落实地方政府属地金融风险处置责任的思考

引用
根据当前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地方政府属地金融风险处置权的主要实施主体属于地方金融办,但地方金融办的性质定位、职能设置、组织体系和人员管理尚存在一定问题,对地方政府金融风险处置权的有效运用形成了限制.以此作为突破口,首先应在制度上有所改善,赋予地方金融办一定监管职权,并完善对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和监督管理;其次,应建立专门的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基金,从资金方面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最后,应引进专业人才并建立人才交流机制,以保障地方政府金融风险处置工作的专业性.

地方政府、金融风险、属地金融风险处置、地方金融办

F831.5(金融、银行)

2018-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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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5477

45-1371/F

2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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