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477.2010.07.002
从大监管视角看我国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我国金融业在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内实现了实质上的混业经营格局,从而要求我国在金融监管体制模式的选择上做出适当调整,以适应金融混业经营发展的需要.在金融监管体制发生改变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彼此间的协调合作,以便有效化解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模式选择
F830(金融、银行)
2010-09-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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