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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5477.2007.05.022

对采矿权抵押贷款风险的思考

引用
@@ 根据2000年10月31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的通知,矿产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以矿业权作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第五十七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但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层次较低,因此抵押效力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矿权抵押、矿业权人、债务人、债权人、国土资源部、暂行规定、暂行办法、效力层次、机关、抵押权人、抵押合同、担保、出让转让、部门规章、不确定性、转移占、许可证、抵押物、抵押人、押解

F8(财政、金融)

2007-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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