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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5477.2003.09.017

农村信用社借新还旧贷款应更具可操作性--对《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九条的探讨

引用
@@ <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三)贷款担保有效;(四)属于周转性贷款."因此,农村信用社在实际工作中,对不能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贷款,不能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手续.

农村、信用社、借新还旧、不良贷款、可操作性、借款人、暂行办法、能力认定、经营活动、贷款担保、展期、生产、利息、还款

D9(法律)

2005-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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