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477.2003.07.003
论我国民营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
@@ 一、我国应尽快放开民营金融市场准入限制
根据我国政府的"入世"承诺,在我国加入WTO五年之后,将彻底解除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域和业务范围限制,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符合法定条件和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自由地进入我国的金融市场.这一切表明,我国政府届时将在金融市场准入方面向外资金融机构提供完全的国民待遇.毫无疑问,这对于有效推进我国民族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和健康发展是十分积极有益的.
民营金融机构、对外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市场准入、民族金融业、准入限制、政府、有效推进、国民待遇、范围限制、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自由、业务、入世、健康、地域
F8(财政、金融)
2005-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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