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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年龄标准变动的体系性检视与解释路径——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分析为重点

引用
《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之后,教义学内的种种年龄标准"未变论"都无法改变责任年龄降低、同意年龄升高之客观事实.基于责任能力与同意能力在构成、对象、形式及观念上的牵制性,年龄标准"一升一降"存在体系性矛盾.其原因在于传统观念与现实情况、域外标准与本国实际、年龄调整与认知能力以及"舆论立法"与刑法体系之间的四重脱钩,并以同意年龄提升失当为主要方面.在不改变立法的情况下,正确的进路应是通过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进行教义学限缩,消弭或弱化年龄变动对性自主权的限制.具体方法有二,一是将本罪解释为强奸罪的特殊类型,排除其在保护法益方面的独立价值;二是引入"性剥削理论"对同意年龄体系进行反思性重构,以弱化年龄标准的推定机能.

刑法修正案(十一)、刑事责任年龄、责任年龄、同意年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36

D924.1(中国法律)

2023-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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