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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736/j.cnki.gxjcxyxb.2021.0601

大数据技术对我国刑法保护法益的冲击及应对

引用
大数据技术具有数据对象容量大、类型多、价值密度低,数据获取与处理方式变化大等特点.大数据的应用对于我国刑法法益保护体系的有效性提出了挑战.据此,我国刑法学界部分学者提出"数据法益"独立性的主张,并认为应构建"数据独立保护"的立法模式,从而实现法益保护的前置性与周延性.然而,在我国目前数字经济刚刚起步的背景下,将"数据法益"升格为一项独立刑法法益的主张不仅缺乏必要性,还会带来一系列不利后果;在比较法上,目前也不存在数据独立保护的成功的域外立法经验.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扩大解释刑法中的相关概念,已基本能够应对大数据技术对刑法法益保护体系的冲击,因此,在现阶段没有必要修改我国刑法现行的数据保护立法体例.

大数据;法益;数据独立保护;解释论

34

D918(法学各部门)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7YJC820070

2022-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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