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736/j.cnki.gxjcxyxb.2019.0402
共谋共同正犯在恐怖活动犯罪中的适用——以K市“3·1”暴力恐怖案为例
以K市“3·1”暴力恐怖案中三名被告虽未直接参与暴恐袭击仍被判处死刑为例,分析共谋共同正犯在恐怖活动犯罪中的适用.共谋共同正犯存在支撑理论和分类的争议.应运用实质刑法观、法律拟制及分工说为共谋共同正犯的合理化提供理论依据.在适用时,需注意恐怖活动犯罪的特殊性、范围及定罪量刑上的特别规定,真正做到罪责刑相一致.
谋议行为、共谋共同正犯、恐怖活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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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中国法律)
2017年度中国法学会课题CLS[2017]C18
2019-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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