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情杀人”刑事立法研究
“激情杀人”作为情绪犯的一种类型,行为人在激情状态下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并未明显减弱,但又不同于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在“激情杀人”的立法规定中应当将行为发生限定为“当场性”,将诱因限定为被害人对行为人或其近亲属实施的暴力或重大侮辱行为.重点是对“激情杀人”成立的标准认定及立法方式的解决.建议通过《刑法修正案》直接将“激情杀人”与“情节较轻”并列规定在故意杀人罪中.
激情杀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激情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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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2016-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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