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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321X.2021.07.008

不动产共有份额变化后的不动产登记处理

引用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某冷藏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与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共同出资1200万元,在某市的物流园区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获得了一块面积为1万平方米的仓储、商务金融用地的使用权.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双方约定土地使用权份额分别按照物流公司占51%、进出口公司占49%的比例进行登记.物流公司于2019年1月提出在地上建设办公综合楼的建议,但进出口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出资建设,因此物流公司单独出资建设了一栋24层的综合楼.而后双方对建成后房屋所有权的分配产生了分歧.物流公司拿着土地使用权证、建设手续等材料向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要求将新建的综合楼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到其名下.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后,按程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进出口公司对登记事项提出了异议,要求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受理这项登记申请.

2021-08-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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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321X

45-1313/P

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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