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321X.2017.04.011
本案信息公开的内容及程序是否合法?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7日,刘某向国土资源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为:A省B市国土资源局和某药业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共计14份合同的信息.国土资源部受理刘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结合刘某一并提交的附件,认为刘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为A省B市国土资源局和某药业公司于2000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共计14份合同文本,而非合同信息.2016年6月24日,国土资源部做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并告知刘某:"我部没有您所申请公开的A省B市国土资源局和某药业公司于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4份合同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
政府信息公开、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药业、签订、告知书、房地产管理法、县人民政府、人民共和国、合同文本、附件、城市、案情
D92;F30
2017-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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