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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321X.2017.02.007

不动产登记错误登记机关需赔偿吗?

引用
案情简介: 父亲曹春去世后,其子曹齐、曹晋到A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曹春所有的一套房屋的不动产继承变更登记手续.A 市国土资源局在给曹齐、曹晋办理了不动产继承变更登记手续后,曹齐、曹晋随即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吴越.后曹春第三子曹楚提出,曹齐、曹晋伪造了家庭成员构成,隐瞒了曹春还有第三子的情况,而A 市国土资源局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造成曹楚的财产损失,要求A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赔偿.

不动产、登记错误、登记机关、国土资源局、登记手续、审查义务、家庭成员、房屋出售、财产损失、伪造、赔偿、构成、父亲、案情

D92;D9

2017-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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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321X

45-1313/P

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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