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321X.2016.09.008
仅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能否行使抵押权?
2016年1月1日,建行红湖支行与袁宏道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袁宏道向建行红湖支行贷款2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贷款用途为支付其购买坐落于红湖街道青山1号D25幢612室房屋,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罚息利率为约定利率加收50%,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银行可宣布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律师费等。袁宏道以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并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但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合同还约定,袁宏道所购房屋的开发商杨子江地产公司为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主债务在保证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贷款人本保证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导致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抵押权、贷款人、合同约定、袁宏道、借款人、实现债权、利率、登记手续、债务、违约、律师费、连带保证责任、红湖、房屋、物的担保、银行、相关费用、赔偿、建行、抵押担保
F29;D92
2016-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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