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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321X.2016.08.009

迟延交地行为中的违约金如何认定?

引用
2004年4月30日,鹤群公司与武宁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武宁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武宁县国土局出让位于豫宁南路东侧(原武宁县二粮库)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给鹤群公司,宗地总面积为31000平方米,应于2005年4月30日前将该土地交付给鹤群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为651万元,付款期限为合同签字后10日内支付300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2004年10月28日前支付200万元,2005年4月28日前(交付土地时)付清151万元。鹤群公司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能按时支付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武宁县国土局缴纳滞纳金。由于武宁县国土局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致使鹤群公司对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武宁县国土局应当按鹤群公司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3‰向鹤群公司支付违约金。延期交付土地6个月的,鹤群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武宁县国土局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并可请求武宁县国土局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武宁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合同约定、付款、定金、出让土地、出让合同、迟延支付、滞纳金、总额、签字、签订、赔偿、宁南

F29;F30

2016-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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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国土资源

1672-321X

45-1313/P

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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