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321X.2016.05.013
修改规划后新增的面积是否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1日,Z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Z市国土房管局)与G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坐落于Z市西山村的某地块.该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合同已明确建筑总面积为200000平方米,规定了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指标,但未明确地下空间建筑面积.
政府规划、建筑面积、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新建建筑物、地下停车场、建设指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附属设施、地下空间、受让人、管理局、构筑物、投资、条约、山村、签订、房屋、地块
TU9;X32
2016-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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