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321X.2015.07.008
该案两个违法行为要合并处罚吗?
案情简介:
2006年8月,甲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6 00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为科教用地.2014年8月,甲单位申请土地登记发证.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工作人员经调查后发现,该单位只建了两幢科教用途大楼,占地2 000平方米土地,其余4 000平方米则改建了球馆.经查,甲单位在2009年3月建成两幢科教用途大楼后,由于资金不足无力继续建设其它教育设施,遂有意将4000平方米土地改建成球馆进行出租,增加单位收入.为了筹集资金建设球馆,甲单位于2009年8月与乙某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甲单位租赁球馆(这时球馆还没有建设)给乙某15年,乙某必须一次性支付前5年租金给甲单位,甲单位用所得租金建设球馆,球馆建成后由乙某进行对外经营.
违法行为、单位、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土地登记发证、科教、一次性支付、国土资源局、租赁、年租金、资金建设、资金不足、协议约定、教育设施、继续建设、工作人员、改建、对外经营、大楼、收入
F30;DF5
2015-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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